南宁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什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期待利益损失赔偿可以要求吗?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来源:南宁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

  韦俊律师,南宁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什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一、什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之一,当事人认为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或者属于无效合同时,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诉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确认合同效力能不能调解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法院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以下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不予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最后,如果是涉及到公示催告、破产还债等特别程序是不允许调解的,除此之外不允许调解的情况还有:婚姻关系、身份确认等民事案件,这些案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的争议的类型。

期待利益损失赔偿可以要求吗?

一、期待利益损失赔偿可以要求吗

合同中可期待利益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在现阶段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要不断完善各种必要的法律制度,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秩序。

期待利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期待实现的财产权益,理应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对期待利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二、可期待利益的特点

作为一种合同利益的构成要素之一,相比较于信赖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旅客意外伤害...

Copyright © 2008-2020

南宁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